(1)參保人員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首次參保繳費或年度中斷繳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按醫院65%、二級醫院75%、一級醫院85%的比例支付。
(2)參保人員(不含大中專學生)到定點醫院普通門(急)診就醫,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費,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二、**醫療機構本部設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層醫療機構就醫,按80%的標準支付,其它醫療機構按50%的標準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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