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出生醫學證明》
在國內出生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接生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調查意見)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役junren的,提供junren身份證件)。對《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予以扣留,并通知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核查、鑒定。
2、境外出生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國落戶: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居民抱(收)養子女落戶
(1)居民抱(收)養子女需滿足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親屬過繼、繼子女改為養子女的除外)。
(2)居民抱(收)養子女入戶所需材料
1、收養證。
2、收養人戶口簿、身份證。
3、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4、落戶地戶主戶口簿。
5、辦理戶口登記申請書。
(3) 公民個人抱(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
1、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民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嬰兒: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