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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規定,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在天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