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戶籍人口,已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證件遺失,本人申請補辦,但確實無法提供《通知》規定的證明材料,可由本人書面承諾并提供戶籍所在社區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婚育證明材料,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核實后給予補辦。如因市內遷移,現戶籍所在社區不了解情況無法出具相關證明的,可在本人承諾的基礎上,由社區(工作單位)內不少于三名知情群眾證明其婚育情況,經核實后予以補辦。
2、市外遷入的,原則上在原辦證地補辦。經核實,如確實無法到原辦證地補辦的,可按《通知》規定備齊材料后在現戶籍地申請補辦。
3、發證前,應在戶籍所在社區或工作單位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無異議,由補證機構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補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由補證機構在補發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上加注補辦標記或印章。
5、弄虛作假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一經查實,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并由補證機構依法予以注銷補辦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