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讓其獨處,也不得交由未滿16周歲的人代為照顧。同時提出,各市、區、縣政府要成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市、區、縣應設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委魏強說,廣州至今未有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5個副省級城市中明顯落后。因此,《草案》規定市、區、縣政府應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應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統一的專用電話和網址,受理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投訴、舉報、求助、咨詢等事項。
《草案》創設了“督促意見書”制度,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護職責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向其發出督促意見書,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收到督促意見書后五個工作日內和處理結束后,書面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回復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
“哥哥帶弟弟”將違法
《草案》明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除一般責任外,還有救治、報告責任,看護責任,減輕課業負擔責任,閱讀視聽指導責任,以及上網管教責任。
在看護責任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子女獨處;不得將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滿十六周歲、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者身心有嚴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為照顧;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獨處于容易觸電、溺水、高空墜落等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