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并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四、指導、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情況;
六、審核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制定本省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
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結算;
五、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七、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下列有關生育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