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除第(一)項應當支付外,第(二)項至第(五)項是否支付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 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由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中申辦生育津貼或者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待遇的,還應當持嬰兒出生、死亡或者證明。
第十七條 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期限為: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一、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辦;
二、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后1年內申辦;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四、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內申辦。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接受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
第十九條 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給付標準內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參保職工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移生育保險繳費年限。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準予轉入。
跨省變換工作單位的,轉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